一、主動公開范圍 東營市第五人民醫院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一)工作機構、機構概況等基礎信息; (二)設備及技術許可、價格、公衛措施等資質標識信息; (三)公衛措施等信息; (四)服務時間、專業介紹、就診須知、住院須知、預約診療、檢查檢驗、分級診療、遠程醫療等診療服務信息; (五)招標投標、行風建設、醫療秩序、投訴途徑、糾紛處理等行風與投訴信息; (六)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科普健教信息; (七)信息公開咨詢電話號碼、接受電話咨詢的時間、接受書面咨詢的通信地址等信息公開咨詢指南。 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醫院接受信息公開咨詢的電話號碼是:0546-2582898; 接受咨詢的時間是: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 接受書面咨詢的通訊地址:東營市墾利區新興路99號 郵編:257500 三、醫院應當通過電話方式接受口頭信息公開咨詢,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告知咨詢人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書面咨詢材料。咨詢人向醫院提出書面信息公開咨詢,應當通過郵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咨詢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咨詢的信息名稱、內容等能夠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時,咨詢人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注明“信息公開咨詢”。 五、醫院收到書面咨詢材料后,應當自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醫院負責人同意并告知咨詢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復時間順延。 六、咨詢人咨詢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醫院可以要求咨詢人說明理由,醫院認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詢人不予處理,醫院認為理由合理的,由醫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答復時限并書面告知咨詢人,不受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時限的約束。 七、咨詢人在書面咨詢材料中對申請咨詢的信息表述不明確的,醫院應當于收到書面咨詢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與咨詢人聯系,進一步了解咨詢人的確切訴求,一次性指導其作出書面補正。咨詢人應當于醫院要求其作出補正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補正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咨詢。醫院的答復時限自咨詢人提交書面補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八、醫院收到書面咨詢材料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咨詢人將書面咨詢材料使用給據郵件郵寄到醫院,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注明“信息公開咨詢”的,以醫院收發室簽收之日為收到書面咨詢材料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醫院實際收到咨詢材料并與咨詢人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書面咨詢材料之日。 九、咨詢人所咨詢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后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醫院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第三方未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的,醫院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請示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主管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否則不予公開。 醫院征求第三方意見和請示主管部門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答復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咨詢人。 十、對書面信息公開咨詢,醫院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咨詢的信息不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的,告知咨詢人不作為信息公開咨詢處理,能夠確定其他處理渠道的,應當告知咨詢人; (二)以信息公開咨詢的形式,實質上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咨詢人應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三)醫院已就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咨詢做出過答復,咨詢人重復申請咨詢實質內容相同的信息,答復的事實根據未發生變化的,告知咨詢人不予重復處理; (四)所咨詢的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咨詢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途徑; (五)所咨詢的信息未主動公開,但可以向咨詢人公開的,向咨詢人提供該信息; (六)醫院按本辦法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咨詢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七)經檢索沒有所咨詢信息的,告知咨詢人該信息不存在; (八)所咨詢的信息不屬于本校負責公開的,告知咨詢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咨詢主體的,應當告知咨詢人相關主體的名稱、聯系方式; (九)所咨詢的信息不是醫院已制作或獲取的信息,需要醫院對現有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醫院可以不予提供。 十一、如果咨詢人咨詢的信息同時屬于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多種情形,能夠區分處理的,醫院應當分別作出答復。 十二、醫院向咨詢人提供信息的具體形式,根據信息保存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便民、成本和信息載體安全等因素,由醫院研究確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紙質文檔,電子文檔,安排咨詢人查閱、抄錄、拍照等形式。 十三、醫院向咨詢人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咨詢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困難的,醫院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